《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了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按其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前者称义务兵、后者称士官。
(2)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3)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具体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民、其他复员军人。
(4)烈士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5)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6)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7)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2010我县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为:每户每年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