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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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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若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有2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应当由遗属所在地各自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发给。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根据民政部《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起发给问题的复函》(民优函〔1991〕39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4〕192号)的规定,应当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发放。
  三属享受的医疗补助政策:
  先按相应的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相应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其中烈士遗属按80﹪比例给予补助,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70﹪比例给予补助,病故军人遗属按60﹪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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