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1、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
2、过渡办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
(二)取消湖南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1、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省级体育比赛、省“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奖加分项目。
2、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中职学生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加分项目,同时,取消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学生可免试推荐到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政策。
3、过渡办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省级体育比赛和省“三独”比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
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全国技能竞赛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就读资格或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20分的调整为加5分,原加15分的调整为加4分,原加10分的调整为加3分。
(三)保留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经国家批准的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四)进一步调整湖南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
1、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加5分。
2、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3、我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2015年、2016年高考时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2017年及以后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