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县委办公室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办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县委办公室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4日
株洲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办法
为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的问题,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机构
成立株洲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黄亮文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新宇,副县长段可文任副组长,段可文同志协助黄亮文同志主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委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文化体育局、县交警大队、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县旅游局、县商务局、县爱卫办、县创卫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创卫办负责组织。
三、考核内容
1.县城考核按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的整体方案实行。不纳入此次考核范围。
2.乡镇考核内容:组织发动、镇容镇貌、农贸市场管理、建筑工地卫生、五小行业、交通秩序、溪河两岸卫生、单位及居民区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等。
3.村级考核内容:组织发动、村容环境卫生、农户卫生等。
四、考核方法
1. 实行"双百分"考核制。镇区和村级分别考核计分,满分各为100分。
2.实行乡镇自评。各乡镇要根据考核办法,围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出台具体考核办法,严格实行月考核制度。每月至少要考核一次以上,计算出各行政村自评考核分,建立考核专用台账并分好类别,并于每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创卫办。
3.实行抽查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每月对镇区进行两次考核,对乡镇乡村洁净行动考核结果进行分类随机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10%的行政村),由抽查考核分和乡镇自评分计算乡镇自评准确率,准确率=(甲村考核分/甲村自评分+乙村考核分/乙村自评分+……)÷抽查考核样本村个数,准确率超过100%的按100%计算,再用乡镇各村自评得分×乡镇自评准确率计算出乡镇各村实际考核得分。各乡镇要确保自评准确率在80%以上,准确率低于80%的,以县创卫办考核分为准,对分管领导处以500元罚款;准确率连续两次低于80%的,对乡镇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五、奖惩措施
1.按季度采取以奖代拨的办法,对整洁行动实行统一考核、统一排名、分类奖惩(各乡镇奖惩标准见附件1)。
2.乡镇镇区每季综合考核排名前2名的,足额下拨以奖代拨资金,并按对应标准进行奖励;排名后2名的,全部扣发以奖代拨资金,并按对应标准进行处罚。所处罚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扣缴,用于奖励前2名乡镇。
3.乡镇村级洁净行动季度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取消该村村级以奖代拨资金;得分在60-69分之间的,按60%的比例拨付村级以奖代拨资金;得分在70-79分之间的,按80%的比例拨付村级以奖代拨资金;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全额拨付村级以奖代拨资金。同时,县对乡村洁净行动以奖代拨资金每季将余额部分(预算基数与实际下拨之差)对村级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村进行再奖励。
4.实行整改督办制。对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完成较差的乡村,由创卫办下达督办函,对督查事项限期整改到位。创卫办要及时跟踪督查整改情况,同时将督办事项的原因、整改情况上报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联乡(镇)县级领导。
5.实行挂牌问责制。对经督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实行挂牌问责,挂牌期限为半个月,挂牌期满整改不到位的,从乡镇考核得分中扣除2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进行诫勉谈话。
6.实行年度综合考评与评先评优挂钩。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后2名的乡镇,取消其该年度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和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且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