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株县征地告〔201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株洲龙亭龙凤(渌鸿)风电场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株洲县龙潭乡乐云村、大水冲村、新田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229公顷(19.8435亩),征收土地类别水田、林地、旱地、园地、水塘、宅基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12]46号文件。
水田、水塘、宅基地 51000元/亩
旱地、园地 40800元/亩
林地 30600元/亩
三、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进行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株县政办发[2014]19号文件,县城规划区内采取集中安置方式(包括回购商品房安置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县城规划区以外采取还基自建方式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201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已明确权属的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县征地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731-27697573。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株洲县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