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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株洲县渌湘西苑廉租房小区住房分配方案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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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县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以实际摸底、审核情况为基本原则。现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株政办发[2009]14号)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分配方案。

一、分配对象及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每户限分配一套住房:

(一)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株洲县渌口镇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

2、现无房居住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4、申请人家庭成员全年经济收入未超过7000元,以及城镇“双困”家庭人员。

(二)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1、现无房居住且有老弱病残人员的居住困难家庭。

2、现无房居住的困难家庭和改制企业下岗特困人员及政府扶助、帮教人员。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分配廉租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分配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3、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或已购商品房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私家车的。

二、家庭收入核实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定。

1、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核定后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三、住房面积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初审,由县房产管理局产权档案室复审,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核定。

1、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居委会确认,县房产管理局产权档案室进行审核。

2、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四、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廉租住房申请人到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领取《株洲县廉租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

2、提交证明资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
    (2)家庭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含家庭成员);
    (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5)住房凭证及租赁合同;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低保证、烈属证、残疾证);
    (7)其他相关证明。

(二)评议程序

申请人向居委会提交申请报告,到住房保障办领取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居委会通过入户通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核实。评议程序必须在5日内完成。

(三)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由申请人所在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

2、复审(二次公示)。接到居委会初审报告的材料后,由县房产管理局产权档案室对申请人进行产权复审。

3、核准(三次公示)。对申请人接受初审、复审后到县住房保障办进入核准程序。

(四)准入程序

通过三次审查程序(公示)后,由住房保障办向主管局长提交准入户数人员名单。由房产管理局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房人员名单”进行专题会议讨论,经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符合廉租房分配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电视公示。

1、准入。经政府批准公布的廉租住房分配申请人,由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发放《廉租住房分配通知单》(按顺序电话通知)。

2、已准入的申请人在规定期范围内到住房保障办签订《廉租房入住承诺书》,并签订《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及领取《住房保障证》。

3、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4、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五、廉租住房的退出

居委会每年要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上报县房产管理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及时收回分配的廉租住房:

1、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中,生活得到改善,家庭人均收入持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收入标准的。

2、申请人在外地和当地购买和私建房屋的。

3、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分配的。
    4、违反廉租住房管理合同约定,不及时交纳各种费用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转租、转借廉租住房的,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取消其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3、政府职能部门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要畅通廉租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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