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统计法》颁布12月8日,她36岁了!

1983年的1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我国统计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以法为治的发展轨道,开启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新局面。三十六年来,统计法律制度逐步健全,统计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统计法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统计法》的引导与保障下,在区统计局和镇党委、镇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镇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勤奋敬业、奋勇拼搏,全面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各项决策部署,为捍卫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纪念《统计法》颁布36周年,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提高全体机关干部和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提升统计系统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计的能力和水平。近日,古岳峰镇政府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观看、学习“统计法治宣传系列视频”;本周,在办公楼一楼大厅电子屏上滚动播放“统计法治宣传内容”。

Q
今年统计法治宣传的重点是什么?
A: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二是宣传《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统计调查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依法统计意识,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行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为国家宏观决策和社会科学管理提供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这神圣的日子里,让我们重温一下统计法吧~
注意哦~
要开始划重点咯

“6个不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
1.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4. 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5.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
6.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7个不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不得有其他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
4. 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统计资料的调查。
5.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
6.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7.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个不得”
——统计调查对象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11个不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
1.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2.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4.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6.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得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8.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9.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0.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1.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