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公布的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搞好确权,稳步推进赋权,有序实现活权,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
2022年,我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2万元大关,达到了20133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从2012年的2.88下降到2022年的2.45。毋庸讳言,虽然城乡收入差距在逐步缩小,但差距仍然较大。如何扭转城乡收入差距大的局面?下大力提升农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是必须采取的措施,同时,相关部门也应着力提升农民的财产性净收入。2021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财产净收入为469元,只占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低于全国平均8.8%的水平,更低于城镇居民10.7%的水平。农民财产性净收入低,这既是当前农民收入构成的短板,也意味着未来有很大潜力和空间可以挖掘。
如何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这就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的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从目前各地的实践看,提升农民的财产权益还存在较大困难。一方面,农民的宅基地、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采取合理的市场化形式目前还在探索中,导致这部分财产很大程度还处于“沉睡”状态,不能成为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存在管理无序、处置不当等问题。因此,必须以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为主线,继续深化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农村宅基地牵涉亿万农民的重大切身利益。长期以来,“土地公有,房屋私有”的所有制框架,形成了我国农村独特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城乡关系发生巨大变化,这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难点在于既要尊重农民的房屋财产权,同时还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仿照农村承包地权利分置改革做法,中央确定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思路,尝试在尊重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农民对宅基地占有权利的前提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曾明确指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同时又明确要求,“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2020年以来,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已在全国百余县实施,从试点情况看,宅基地制度改革能够有效盘活农村现有宅基地,扩大了农民财产性收益范围。下一步应如何继续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从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来看,作为一项久久为功的系统性大工程,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务必要继续保持耐心,按照既定部署有序实施、稳慎推进。
怎样才能做到有序实施、稳慎推进?正确推进改革的前提首先应认识到宅基地改革的复杂性,做到尽量合理平衡不同方面的利益,避免政策手段简单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牵涉利益最复杂的领域,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然面临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如1998年之前,由于大部分地区农村预留了可用于建房的集体土地,基本上可以实现对农民“一户一宅”的承诺。但进入新世纪之后,农村预留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农民申请宅基地的难度增大,一些地区出现了宅基地不足的情况。与此同时,由于城镇化带动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出,农村内部也出现宅基地闲置现象。村庄内部出现“一户多宅”“面积超标”和部分农民缺乏宅基地并存的现象,这就需要考验农村基层管理组织的智慧,政策手段兼顾宅基地的财产属性与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是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可以看出,未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在于“新型”二字,也就是说是经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后形成的新的经济形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依然与土地关系密切,是土地收益的延伸。因此,未来仍然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随着农业土地价值的提高,因地制宜做好“三变”改革,充分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多样化发展路径,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必须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继续深化农村改革,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