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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女职工生育产假天数(流产)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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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型]:便民问答

[知识标题]: 女职工生育产假天数(流产)

[知识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2020年3月8日起执行)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没有结婚证没有办理准生证的不享受),如果不符合条件单位申请不到的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全部由单位承担。

        终止妊娠的没有要求是否非本人意愿的流产,打胎,胎停等问题,只要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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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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