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法定假期以及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所在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原始单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用人单位证明,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20%,余下部分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