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渌交务〔2020〕8号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事务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安全工作管理及处罚的
规定》的通知
中心所属各部门、养护中心、路政大队、各参建企业:
现将《关于安全工作管理及处罚的规定》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事务中心
2020年2月5日
关于安全工作管理及处罚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五覆盖、五落实、五到位”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安全工作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预防、减少一般事故,确保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稳定,现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及处罚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
(一)施工期间,施工材料、设备严禁在公路上乱堆乱放,妨碍交通,确需堆(停)放时,应在堆(停)放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二)严禁将施工材料、工具堆放在公路作业现场上过夜。收工时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确保交通安全。
(三)路面坑槽开窗后,必须做到及时修补,不准过夜。
(四)在公路上施工作业时,应在施工作业处和施工路段两端50米外设立施工、限速、导向标志,作业时留出的行车道应有足够的安全宽度。
施工现场的坑井、便桥等危险地段都应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装配红色信号灯警告。
(五)养护中心各工地应加强公路、桥梁、渡口硬件设施巡查,如遇有毁坏,影响通行安全,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上报中心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它规定部门。
(六)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标志服、帽、工作鞋。
(七)沥青油面层摊铺施工时,施工路段两端及沿途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维护车辆及行人通行安全,避免高温沥青对行人及自身的伤害。
机械安全管理
(八)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械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机械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规定。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包括机械手和安全员等),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定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九)工地机手、电工、民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穿工作鞋,电工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
(十)工作状态的机械必须有专业人员看管,不得在工作时间离岗脱岗。
(十一)要准确填写机械工作、交接班、检查保养日志,施工机械和电器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不得在运转中检修;机械安装必须牢固,危险的转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栏,同时按要求设立施工、警告安全标志、标牌。
(十二)机动车辆进行施工作业时,须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交通安全管理
(十三)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擅自交于他人驾驶,不得用货箱载人。
(十四)安全驾驶,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十五)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十六)用电方面,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大功率电器,安全闸、保险丝必须按规定配备,工地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和敷设安装要求。
(十七)部门、站组、工地在节假日须安排人员值班。
(十八)隐患整改交办过程中、领导干部专题安检表交办事项按注明期限严格闭合。其它的,申请延期原则上仅限一次(不包含截止日在12月下旬的)。
其它管理
考核管理:安全工作执行季度性考核办法,具体按株县路政【2013】17号文规定执行。
A、公路工程(含养护)交工验收基准条件:一是非专用公路(非当年在网线路),引自《安保条例》章节)二是办理安全生产受监手续(引自《安全生产法》)。
B、督查管理:安全督查原则按1次/周的频率进行,发起主体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以上的),参加人员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1人(含以上);
督查发出违约《通知单》时,必须提供同步图片,否则,被管理对象可拒绝督查要求;凡《通知单》处罚达额度大于500元的,必须有发起人、分管领导签字,才能递政工或财务部门执行。
C、教育培训管理:安全生产类型的教育培训原则上列入中心年度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必须紧跟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以督促干部职工掌握安全生产方面应知应会为主。
处罚细则
(十九)如违反第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条规定,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罚500-1000元;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对责任安全员处罚100元/次。
(二十)如违反第五条规定,每发现一次对负责管养路段队伍处罚200元。
(二十一)如违反第八条规定,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200元/人。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对责任安全员处罚100元/次。
(二十二)如违反第十条规定,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罚200元;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对责任安全员处罚100元/次。
(二十三)如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罚200元。
(二十四)施工单位为第三方单位时,按本规定十八至二十二条执行;如若处罚对象为养护中心或内部工作人员时,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二十五)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以下责任大小处罚(本条款中的损失金额是指除去保险赔偿或第三方赔偿后剩余的、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负全部责任者,按损失总金额的40%处罚,最高不超过2000元;负主要责任者,按损失总金额的30%处罚,最高不超过1200元;
负同等责任者,按损失总金额的20%处罚,最高不超过1000元;
负次要责任者,按损失总金额的10%处罚,最高不超过600元。
(二十六)如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罚200元;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十七)如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确有不安全的驾驶行为,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发生事故则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二十八)如违反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二十九)为内部承做时,如违反第一、二、三、四、七条规定,对安全工作责任人员月度岗位绩效考核扣2分。
(三十)为内部承做时,如违反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对安全工作责任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扣3分。
(三十一)为内部承做时,如违反第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岗位绩效考核扣1分/次人罚款。
(三十二)为内部承做屡犯时,按岗位绩效考核办法顶格处理(共5分);不论内外,态度恶劣或拒不执行者,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制度规定,通过会议决定。
处罚依据及其它说明
(三十三)本规定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拟定细则,是违约处罚的依据。
(三十四)本规定是内部管理手段,具体解释权归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发放各参建企业后,是《安全合同》通用附件内容。未尽事宜参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区以上文件指定内容的表述,是本规定的既定条款。
(三十五)本单位事权覆盖站场、港航等业务时,如与县区级以上明文有关规定存在抵触,从其办法;否则,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