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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国资局规范公务车处置行为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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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县国资局对全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下发了《株洲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工作规程》(株县政办发[2013]33号),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行为。

一是明确了公务车处置的条件,公务(旧)车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或行驶里程数达25万公里。达到更新条件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是明确了待处置公务车的指定停放地点,有力地杜绝了评估后车辆再行驶中发生新的违章和毁损。

三是明确了公务车处置程序,一律按照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处置,有力地防止暗箱操作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堵塞了国有资产流失漏洞。凡是公转私车辆,如未按程序处置,县交警部门可拒绝帮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追究车辆占用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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