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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创新工作举措合力强推执行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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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为着力点,不断加大执行案件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截至今年10月,株洲县法院执行案件新收285件,普通执行案件结案246件,执结率86.315%。执结标的额3082.4248万元。

一、多措并举,强化执行力度

1、增加经费投入,确保法院执行工作正常运转。今年,我院取消各庭室创收任务,所有办案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由院里统一按规定承担。特别加大对执行工作的警力部署、用车问题的保障,还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本院也对执行工作给予足够的倾斜,想方设法支持执行工作。

2、贯彻落实好县委政法委《关于对重点执行案件执结挂牌督办的通知》,对挂牌督办的案件逐一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列出重点,责任到人,明确督办领导、定承办人员、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以小组为单位包案到领导和个人。

3、开展专项执行活动。从2014年8月18日开始,到2014年9月18日结束,为期一个月。重点执行下列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案件涉及抚恤金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工伤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及民生的案件、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督办的案件。

4、每个月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执行案件进行分类,每一类型的执行案件找出具有代表性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案件,或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较大的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扩大声势,达到“执行一案、带动一片”的社会效果。公布的方式有:在法院网站、法院大厅电子显示屏及宣传栏公布,同时在辖区的每个乡镇街道、路口、社区、村组等人口密集地点进行张贴,让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老赖们”无处遁形。


二、工作创新,优化执行机制

1、注重法院主导执行和取得相关部门支持相结合。在自身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注重整合执行资源,对重大执行案件主动向县委、县人大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同时,充分利用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基层调解委员会等社会力量,调动他们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化解执行难;

2、注重强制执行和执行和解相结合。在对少数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同时,注重发挥执行人员主观能动性,强化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教育感化和思想疏导,不断增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使案件通过和解方式顺利执结;

3、注重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结合。为杜绝法院在案件衔接过程中出现影响案件有效执行的情况发生,在执行立案时,要求诉讼案件的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好《执行案件衔接表》,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保全的期间需写明并附民事裁定书。同时,法院除根据当事人申请外,还依职权主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的财产,切实为案件执行到位打牢基础、做好准备;

4、出台《株洲县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每一个程序采取一系列新举措规范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执行公开。一是对于一般执行案件要求三个月内必须结案,有履行能力的,促使被执行人一次履行完毕。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求执行法官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方可结案;二是注意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三是增加执法透明度,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的每一个流程节点及时通过我院阳光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告知执行进度;四是加大强制措施的使用力度,如:对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拒不履行的、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的,视情结轻重采取搜查、罚款、15日以下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那些冥顽不化,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决不手软,用足用好强制措施,沉重打击无视法院裁判者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让司法裁判“打白条”。


三、公开监督,固化执行效果。

1、积极建立执行信息平台推进阳光执行和公开执行。要求执行法官在每个执行案件的流程节点通过我院阳光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及时告知执行信息及执行进度。对执行终结,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审查,以及系列执行案件执行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均组织当事人或人大代表进行公开听证,实现执行阳光化。通过公开树公信,提高群众对司法执法满意度和信任度。

2、实行案件执行责任制。实行执行案件由承办法官负责制,实行案件执行流程管理,公开执行进度,严格控制案件执行期限。对疑难案件,执行前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执行预案,对超期执行或玩忽职守、循私枉法的执行行为,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落实执行案件的全案回访制度。对所有回访案件要求做到对干警有评价、对群众有交代、对工作有促进。采取院领导班子回访的工作机制,分管领导对自身分管的案件实行回访回避。先由院领导班子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电话回访发现问题再对当事人进行当面回访,了解当事人不满原因,尽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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