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近日,株洲县出台了《株洲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根据《株洲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在株洲县行政区域内预购人所购商品房在未办理初始登记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预售人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金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县房产局和开户银行金融机构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通过《株洲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推行,可有效预防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转移售房资金,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