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维修管理,确保消防供水,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日前,《株洲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自2015年11月30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明确了消火栓的概念和分类、监管部门、经费保障、规划与设置、保养维修、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共二十三条。
《办法》规定:财政、住建、水务(供水)、城市道路、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设置、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