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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警·集打斗争】捷报频传,又一犯罪嫌疑人落网!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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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打斗争·夏秋攻势

随着政治建警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株洲县公安局队伍战斗力显著提升

集打斗争捷报频传

又一犯罪嫌疑人落网

株洲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2018年5月22日,株洲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网络安全管理大队的支持下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并退赃7500元。

2017年12月的一天,嫌疑人张某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株洲县支行ATM机上准备取钱时,发现排在前面的男子黄某刚取完钱,其储蓄卡仍遗留在ATM机内,张某芳发现仍可以操作取款业务,遂分三次从黄某刚遗留的储蓄卡上取走现金共计7500元。犯罪嫌疑人张某芳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家属积极退还了其取走的75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芳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

学点法律常识

1.储蓄卡不是信用卡??

错!!!

有关于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于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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