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治建警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株洲县公安局队伍战斗力显著提升
集打斗争
又添战果
株洲县三名村民打砸挖沙船威胁其停止作业 被依法处罚
近日,株洲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龙船镇龙泉村湘江河边一条挖沙船上有人寻衅滋事。
据了解,事发当天,龙泉村村民应某伙同同村的文某、文某伦二人,来到一条正在作业的挖沙船上。随后,应某将船上的操控室门玻璃砸烂,文某伦持撬棍砸了船上的发动机外壳,三人采用威胁的方式使挖沙船停止作业。
经调查,应某于今年7月份,多次窜至位于该河域正规开采的两条挖沙船上,以挖沙噪音大影响其休息为由,强行让挖沙船停机,并迫使其中一名挖沙船老板给予其2500元的“补偿”。
目前,文某和文某伦被处以行政处罚,应某因寻衅滋事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夫妻双人强行铲沙,被依法行政拘留
2018年9月4日,水上派出所民警破获寻衅滋事案1起,抓获违法嫌疑人2人。
经查明:9月4日上午7时许,龙船镇山塘村人尹某平(女)伙同其夫廖某林驾驶自己的渡船,来到位于龙船镇山塘村湘江河段的一条正规接货的自卸驳上,在没有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强行铲走自卸驳船上的沙子。后经查实:尹某平于2018年9月2日,采用同样的方式,强行铲走另外一条自卸驳上的沙子并运走。
目前,违法嫌疑人尹某平、廖某林两人已被株洲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课堂
【关于寻衅滋事的定义和相关量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直击案点➨案1中,应某将船上的操控室门玻璃砸烂,强行让挖沙船停机,并迫使其中一条挖沙船老板给予其2500元补偿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一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直击案点➨两案中,文某、文某伦、尹某平和廖某林的行为,未达到刑法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所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