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扶贫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
株县人社发〔2018〕34号
各镇劳动社会保障服务站、各有关单位、各劳务经纪人: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社厅 财政厅 扶贫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0号)、《株洲县人社局 财政局 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株县人社〔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经请示决定在全县开展2017年就业扶贫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有职业介绍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农村劳务经纪人。
二、申报条件
(1)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成功介绍本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2)在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其进行就业失业信息录入及跟踪维护。
三、申报流程
(1)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株洲县就业扶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附件1)、《株洲县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附件3),通过省平台,向县人社局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县人社局在省平台内对照贫困劳动力的基本信息,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材料。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填写《株洲县劳务经纪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附件2)、《株洲县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附件3),通过省平台,向镇劳动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镇劳动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照省平台内贫困劳动力的基本信息,对农村劳务经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县人社局审核。
(3)公示和发放。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在县人社局官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申请,附经审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和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复印件备案。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的申请安排资金。按照职责分工,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农村劳务经纪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四、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名贫困劳动力每年享受一次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申报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附件:1.株洲县就业扶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
补贴申报表
2.株洲县劳务经纪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
3.株洲县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
株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9日
附件1 株洲县就业扶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 | |||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 开户银行或账号基本信息 | ||
姓名 | 户名 | ||
身份证号码 | 开户银行 | ||
联系电话 | 银行基本 | ||
经办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请补贴人数(人) | 申请补贴金额 (元) |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经审核,核定符合条件补贴人数 人同意拨付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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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时可将申请所涉及的相关材料附后。待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及时将本表信息录入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 |||
附件2
株洲县劳务经纪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
劳务经纪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所属乡镇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基本帐号 | ||
申请补贴人数(人)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镇劳动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意见 | 经初审,审定符合条件补贴人数 人,同意申请拨付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人民币 元。
初审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核定符合条件补贴人数 人,同意拨付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人民币 元。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申请时,可将申请所涉及的相关材料附后。审核通过后,请镇劳动社会保障服务站及时将本表信息录入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附件3 株洲县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 | ||||||||||
单位盖章或劳务经纪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就业地点 | 就业单位名称 | 月工资 | 介绍工 | 上岗 日期 | 累计在岗时间 | 补贴金额(元)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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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补贴人数: 人,总计补贴金额: 元。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将本表格信息录入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