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印发的《株洲市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是园区(基地)内用工正规、合法且正常参保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
企业用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此后每年度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
企业用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含2000人),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此后每年度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
如吸纳“4050”大龄人员(女性满40岁及以上,男性满50岁及以上)就业占全体员工比重在15%以上的企业,实施过渡费率后,每年可申请只提高0.5%,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费率。
企业在申请年度到期前的1个月,应主动向园区提交继续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申请,由园区向参保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继续执行的请示和汇总表。
参保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审核评估合格的企业下达同意继续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批复,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和未按时按要求申报的企业不再实行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恢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全省统一费率。
当企业因经营规模扩大等原因导致企业注册地址变更至新园区的,如企业已经在其他园区实行费率过渡试点,继续维持原办法执行,不再重新申报。
园区(基地)内企业搬离园区后,园区(基地)要及时向参保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从搬离当月起取消其费率过渡试点。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企业的过渡费率效果评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提交申请表等资料至所在园区(基地),由园区(基地)初审后根据各企业的参保层级进行上报。所需资料请在株洲市人社局官网或渌口区人社局官网查询或下载,咨询电话:0731—27560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