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机制,有序推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录和行政调解专家库等相关工作,现将我区拟定的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依据 | 依据 类型 | 颁布机关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调解主体 |
1 | 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调解 |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常委会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完善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并组织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引导当事人和解、调解,支持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 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建立与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有关机关、单位依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着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 | 行政机关 |
2 | 民事纠纷调解 | 《湖南省 行政程序 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湖南省 人民政府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一)与行政机关职责相关的; (二)民事纠纷双方同意调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性规定的。 | 行政机关 |
3 | 行政裁决案件先行调解 | 《湖南省 行政程序 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湖南省 人民政府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款 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 行政机关 |
4 |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区行政复议机关 |
5 | 涉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民事纠纷调解 |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湖南省 司法厅 |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及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民事纠纷。 | 区司法局 |
6 | 涉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的民事纠纷调解 |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投诉处理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湖南省 司法厅 |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的民事纠纷。 | 区司法局 |
7 | 涉及公证执业活动的民事纠纷调解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部门 规章 | 司法部 |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执业活动投诉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引导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 | 区司法局 |
8 | 涉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民事纠纷调解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投诉处理 办法》 | 部门 规章 | 司法部 |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民事纠纷。 | 区司法局 |
9 | 消费者 投诉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部门 规章 | 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 总局 |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 |||
10 | 计量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专利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专利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专利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专利执法机制,及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 |||
12 | 商标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六十条第一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城市管理领域纠纷调解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 区城管执法局 |
14 |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解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部门 规章 | 教育部 |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 区教育局 |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5 |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 |
16 | 因工业噪声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 区生态环境局 |
17 |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区生态环境局 |
18 | 劳动争议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9 | 集体合同争议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 | 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
21 | 农民工工资清欠调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2 | 旅游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部门 规章 | 国家旅游局 |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
23 |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湘潭市实施〈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 地方 政府 规章 | 湘潭市 人民政府 |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级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构,组织人民调解员、律师或村(居)法律顾问、社会工作者等参加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采取多元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4 | 工程竣工结算纠纷调解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部门 规章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第十八条第(三)项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
25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纠纷调解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 第十二条第二款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区民政局 |
26 |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纠纷调解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部门 规章 | 民政部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区民政局 |
27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 |
2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调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
29 |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承办),乡级人民政府 |
29 |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部门 规章 | 原国土 资源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承办),乡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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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权属争议调解 林权权属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承办),乡级人民政府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部门 规章 | 林业部 |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第一款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承办),乡级人民政府 | ||
31 | 土地复垦损失补偿费调解 | 《土地复垦条例》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32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调解 |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 人民政府 | 第四十条第二款 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拟定分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四)未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 |
33 | 水事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区人民政府,区水利局 |
34 |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纠纷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力,承担同等的义务。 | 区人民政府,区水利局 |
35 | 医疗纠纷调解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36 |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调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37 | 治安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区公安局,派出所 |
38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39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纠纷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部 |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 区交通运输局 |
40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部 |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 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部 | 第二十条 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办理。 |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部 |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 |||
41 | 水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三十二条 对水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海事管理机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区交通运输局 |
42 |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3 | 妇女权益保护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同,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区妇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害人还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4 | 离婚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区民政局、妇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5 |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解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 规章 | 财政部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 区财政局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 规章 | 财政部 |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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