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2024年、2025年4月1日-4月30日依法扣留逾期未处理的99台车辆予以公告(明细附后)。请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见公告后及时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进处理。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2024、2025年4月1日-4月30日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