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年-2021年依法扣留逾期未处理3台小型汽车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见公告后及时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9月4日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2021年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的5台机动车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年-2021年依法扣留逾期未处理3台小型汽车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见公告后及时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9月4日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2021年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的5台机动车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