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株洲县关口西山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B段)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株洲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制作并公布了《关于株洲县关口西山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D段)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关于株洲县关口西山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D段)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及《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湘02行初82号,经株洲市渌口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批准,依法重新对被征收人肖运安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地址:株洲县渌口镇桐梓园村桐梓园组;
房屋建筑面积61.24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
二、房屋征收补偿价值(参照株政发〔2018〕17号)
(一)根据湖南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218014.00元;
(二)搬迁补助费:1000元;
(三)装饰装修补偿:25721元;
(四)附属设施补偿费:4846元;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4200元;
(六)寻找房源补助:3000元;
一次性货币补偿总计:¥256781.00元。
三、签约、搬迁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
四、被征收人权力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