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 2008年4月18日、2012年4月16日、2014年12月11日、2016年11月2日、2020年1月20日
三、批准文号:〔2008〕政国土字第378号、〔2012〕政国土字第545号、〔2014〕政国土字第2242号、〔2016〕政国土字第1831号、〔2020〕政国土字第47号
四、征收土地用途:株洲市渌口区华鑫三期建设项目,土地面积共计12.5391公顷(合188.0865亩)。
五、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湘渌村、江边村,土地面积共计12.5391公顷(合188.0865亩),征收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六、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24〕6号)文件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株洲市渌口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渌政发〔2022〕5号)文件规定执行,房屋征收涉及的安置人口,采取自购商品房方式安置。
七、失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照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八、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或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渌口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至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