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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6-16 作者: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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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局,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水 务集团渌口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 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履行成本监审和价 格听证等程序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实施调整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1.由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含渌口区自来水有限公 司,下同)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用水 量设置为三级阶梯,阶梯水价级差比价系数调整为1:1.5:3。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供水价格调整为1.93元/m³;居民生活用 水第二阶梯供水价格调整为2.9元/m³;居民生活用水第三阶梯供 水价格调整为5.79元/m³。

2.未由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 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供水价格调整2.12元/m³。

(二)非居民用水

1.非居民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3.08元/m³。

2.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调整为 2 . 12元/

(三)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8.2元/m³。

二、相关政策

(一)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每户每月 免收10水费(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 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以常住人口5人家庭为基数,  阶梯水量为0-264m³/ 户/年(含 264m³) 第二阶梯水量为264-384m³/ 1年(含384m³) 第三 阶梯水量为384m³/ 户/年以上。家庭常住人口超过5人的(不含 5人),每增加一名常住人口,由用户申报并经供水企业核实确 认后,可按实超人数核增各阶梯水量基数每人每年48m³。

(三)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 供水主管部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定额(计划)用水量 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计划、超定额在20%以内的水 量供水价格加价50%,超计划、超定额超过20%不足40%的水 量供水价格加价100%,超计划、超定额在40%以上的水量供水 价格加价150%。

(四)终端水价由供水价格和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污水 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构成。本通知仅对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征收 标准与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由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水的天元区、 荷塘区、石峰区、芦淞区、渌口区的城区供水区域。

执行时间:2025年7月1日起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城区供 水价格。

四、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价格 解释,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 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 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 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 报告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管理,不 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供水保障能力,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株洲市 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 非居民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株价价〔2014〕164号)、《株洲市物价局关于同 意调整株洲县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株价价〔2012〕220号) 等原供水价格执行标准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株洲市城区供水价格及用户分类表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附件

株洲市城区供水价格及用户分类表

 

单位:元/

 

   水价类型

供水价格

用户分类

 

 

 

 

 

居民

生活

用水

第一阶梯

1.93

 

 

 

 

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第二阶梯

 

2.90

第三阶梯

 

5.79

居民合表用户

 

2.12

主要指未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用 水。

 

 

 

非居

民用 

 

非居民用水

 

3.08

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执行居民生活

类用水价格的

非居民用户

 

 

 

2.12

主要指部队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 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非营利性托 幼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 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 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特种用水

 

8.2

主要包括歌厅、舞厅、茶座、棋牌室、咖啡厅、各 类酒吧、美容美发、洗车、洗浴、桑拿、足浴、以 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备注: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表中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供水价格为供水主管部门规定的用水量定额(计划)内供水价格。


株洲市发改委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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