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局,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水 务集团渌口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 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履行成本监审和价 格听证等程序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实施调整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1.由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含渌口区自来水有限公 司,下同)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用水 量设置为三级阶梯,阶梯水价级差比价系数调整为1:1.5:3。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供水价格调整为1.93元/m³;居民生活用 水第二阶梯供水价格调整为2.9元/m³;居民生活用水第三阶梯供 水价格调整为5.79元/m³。
2.未由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 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供水价格调整为2.12元/m³。
(二)非居民用水
1.非居民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3.08元/m³。
2.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调整为 2 . 12元/m³。
(三)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8.2元/m³。
二、相关政策
(一)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每户每月 免收10m³水费(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 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以常住人口5人家庭为基数, 一 阶梯水量为0-264m³/ 户/年(含 264m³)、 第二阶梯水量为264-384m³/ 户1年(含384m³)、 第三 阶梯水量为384m³/ 户/年以上。家庭常住人口超过5人的(不含 5人),每增加一名常住人口,由用户申报并经供水企业核实确 认后,可按实超人数核增各阶梯水量基数每人每年48m³。
(三)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 供水主管部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定额(计划)用水量 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计划、超定额在20%以内的水 量供水价格加价50%,超计划、超定额超过20%不足40%的水 量供水价格加价100%,超计划、超定额在40%以上的水量供水 价格加价150%。
(四)终端水价由供水价格和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污水 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构成。本通知仅对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征收 标准与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由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水的天元区、 荷塘区、石峰区、芦淞区、渌口区的城区供水区域。
执行时间:2025年7月1日起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城区供 水价格。
四、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价格 解释,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 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 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 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 报告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管理,不 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供水保障能力,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株洲市 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 非居民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株价价〔2014〕164号)、《株洲市物价局关于同 意调整株洲县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株价价〔2012〕220号) 等原供水价格执行标准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株洲市城区供水价格及用户分类表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附件
株洲市城区供水价格及用户分类表
单位:元/m³
项 目 水价类型 | 供水价格 | 用户分类 | |
居民 生活 用水 | 第一阶梯 | 1.93 |
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
第二阶梯 |
2.90 | ||
第三阶梯 |
5.79 | ||
居民合表用户 |
2.12 | 主要指未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用 水。 | |
非居 民用 水 |
非居民用水 |
3.08 | 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执行居民生活 类用水价格的 非居民用户 |
2.12 | 主要指部队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 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非营利性托 幼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 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 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 |
特种用水 |
8.2 | 主要包括歌厅、舞厅、茶座、棋牌室、咖啡厅、各 类酒吧、美容美发、洗车、洗浴、桑拿、足浴、以 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 |
备注: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表中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供水价格为供水主管部门规定的用水量定额(计划)内供水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