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水许〔2025〕7号
株洲市渌口区水利局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榜头村湘江干堤
水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水利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亮 职务: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302217656425312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南路5号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榜头村湘江干堤水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审查批复的请示》,并组织对《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榜头村湘江干堤水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榜头村。由株洲市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堤防加固0.17km,雷诺护坡154米,宾格护脚154米,堤防防渗160.3米,堤防修复70米,抛石护脚140米。该项目区所属地属于株洲北部罗霄山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总占地面积6600.00平方米,均为永久占地。主要工程量包括:土方开挖1.02万立方,填方1.25万立方,抛石11.18万立方,C20砼556立方,高喷防渗墙2965平方,雷诺护坡2921平方,宾格护脚350立方,草皮护坡560平方。项目总投资3247.15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2647.96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600.00平方米。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3%。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26.71万元(主体已计列投资22.69万元,方案新增4.0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1.8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0.8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0.79万元,独立费用0.47万元。
(六)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人民币6600.00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渌口区水利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