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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 渌口区应急管理局 更新日期:2025-03-03 作者:渌口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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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
抽查范围(含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备注
1安全生产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等纳入执法计划内重点检查的32家企业;工贸行业计划执法重点检查企业20家;非煤矿山企业1家,危化行业计划执法重点检查企业10家;烟花爆竹行业执法重点检查企业1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依法取得有关资质证照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及“一会三卡”落实情况,特别是高风险作业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重点突出对高温熔融金属、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开展执法。
第一季度重点抽查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第二、三、四季度:对计划执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季度:对重点监管的企业进行复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检查频次不超过4次工贸矿山股、烟花危化股重点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企业按20%比例抽选,随机抽查执法检查危化企业5家;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的情况;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依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自主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12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烟花危化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3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的零售户按5%比例抽选,随机抽查执法检查烟花爆竹零售户随机抽查检查不少于5%X181=9户依法取得有零售经营行政许可证;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 是否销售冒牌、超标违禁或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下店上宅”、超量储存等问题整治情况;1-12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烟花危化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
4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等;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安排,开展交叉执法检查烟花爆竹零售户每个镇不少于5户X8个镇=40户依法取得有零售经营行政许可证;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 是否销售冒牌、超标违禁或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下店上宅”、超量储存等问题整治情况;1-12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烟花危化股、各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专项交叉检查
5安全生产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企业按20%X168家=34家抽选确定,重点时段(含专项)监督检查不设定企业数量,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依法取得有关资质证照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及“一会三卡”落实情况,特别是高风险作业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第一、二、三季度:对抽取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四季度:对抽取的企业进行复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工贸矿山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6安全生产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等按年度执法计划规定对交叉执法计划安排,对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抽查,每次不超过5家企业,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的情况;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依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自主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一年1次。按市应急管理局计划执法文件要求开展现场交叉执法检查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其他县市区执法机构专项交叉执法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等抽查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其他企业不少于10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依法取得有关资质证照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及“一会三卡”落实情况,特别是高风险作业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第一、二季度不少于5家;第三、四季度不少于5家。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工贸矿山股、烟花危化股一般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具体条、款、项、目;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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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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