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株洲市渌口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发挥政府专项债券促进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湖南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债管〔2021〕18号)和《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和发行建设管理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22〕41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评审
专项债项目评审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统筹各业主单位制定申报资料,并及时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一)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专项债支持领域项目发展规划,及时拟定项目申报计划,报区发改局汇总;拟定《资金结算计划表》(附件1),报区财政局汇总。
(二)项目可研由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编制;项目“一案两书(融资平衡方案、项目财务评价报告书、项目法律意见书)”、事前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配合,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编制完成后,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配合进行方案联审。
(三)《资金结算计划表》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二、资金管理
专项债资金使用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统筹,确保项目资金按《资金结算计划表》支出。
(一)项目资金使用
1.专项债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设立双控账户承担直接使用责任,区财政局统筹管理专项债银行UKEY操作支付。
2.相关单位如有新增或变更使用专项债资金的子项目,应填报《专项债新增(变更)子项目审批表》(附件3),经项目业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列入《资金结算计划表》。
3.区财政局根据金融支持化债要求按区政府意见,通知业主单位在相关银行设立或调整专项债双控账户。
(二)项目资金拨付
办理资金支付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制《专项债资金支付审批表 》(附件2),并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税票、工程计量报告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办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区财政局将支付申签情况汇总报常务副区长后,按月操作对应专项债的银行UKEY完成支付。
(三)工作经费管理
1.工作经费的使用,争取到专项债的项目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业主单位、实施单位的项目前期费用等开支。
2.工作经费的拨付,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拨付。
三、项目资产收益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业主单位要加快项目专项债券资金支付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切实防止资金闲置。
(二)项目业主单位(监管单位)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责任,保障项目如期实施,并将专项债项目形成的收入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建设的资产移交国资管理。
四、监督与考核
(一)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业主单位(监管单位)和实施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督导。
(二)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每半年对专项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评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指标考核范围;区平台公司若作为实施单位或接受委托作为业主,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评价指标。
附件:1.资金结算计划表
2.专项债资金支付审批表
3.专项债新增(变更)子项目审批表
附件1
资金结算计划表
专债项目名称 | ||||
前期投入项目 | 序号 | 具体内容 | 金额 | 完成时限 |
1 | ||||
2 | ||||
3 | ||||
4 | ||||
5 | ||||
限期完工项目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业主单位签章: 发改局签章: 财政局签章:
附件2
专项债资金支付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申请事由 | ||
申请支付金额 | 已支付金额 | ||
收款单位 | |||
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 |||
实施单位意见 | |||
业主单位意见 | |||
区发改局意见 | |||
区财政局意见 | |||
分管区领导意见 | |||
附件3
专项债新增(变更)子项目审批表 | |||
申请单位:(签章) | 年 月 日 | ||
专项债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 ||
财评上限值 | 建设周期 | ||
招标形式 | 申请支出 金额 (元) | ||
前期已支付金额 | 资金来源 | ||
业主单位意见 | |||
区财政局意见 | |||
区发改局意见 | |||
分管副区长意见 | |||
常务副区长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