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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民兵组织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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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民兵组织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株洲市渌口区民兵组织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有效组织和实施军民通用物资装备预征预储,加强和规范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平时征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民兵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是指民兵组织实施快速动员或遂行任务时,可直接从地方征用、征购的设备、物资。军民通用物资装备主要包括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工程机械、修理设备、特种车辆、特种设备、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粮秣、油料、药品、营房设施及给养、运输、医疗、供保器材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征预储,是指为保障基干民兵分队演习、训练、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对公民和组织所有和管理的、适合基干民兵分队使用的车辆、机械、装备等军民通用装备器材,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征集使用的一系列活动。本办法所称征用,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收归公用的措施。预征预储是征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快速化、精准化征用的前提。

第四条 民兵组织进行演习、训练、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时,需要使用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义务。因履行军民通用物资装备依法征用义务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第五条 下列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免于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于征用的其他军民通用物资装备。

第六条 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工作职能。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用工作。

第二章 预征预储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内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调查登记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基干民兵分队演习、训练、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的需求,制定《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平时征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报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预案,将预征预储的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类型、数量、技术标准和对操作、维护人员的要求通过相关成员单位书面通知有关公民和组织。有关公民和组织接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组织、技术保障工作。

第九条 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对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登记统计的本辖区内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潜力分布、型号及数量质量情况,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并依据预案,进行科学编组,合理储备军民通用装备。

第十条 基干民兵分队的物资装备,应当根据成建制执行任务的需要,按编制数1.2倍的比例进行登记和储备。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将登记和储备情况,报军分区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按照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及时提供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详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区、镇人民武装部对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资料和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区人民武装部与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签订预征预储协议。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对预征预储物资装备数(质)量、所有权人、存放地点等,定期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加强预征预储物资装备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具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必须在预征预储物资装备数(质)量发生变化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区国防动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报备,相关成员单位上报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人民武装部。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案,以保证基干民兵分队进行演习、训练、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十五条 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定期组织基干民兵分队预征预储物资装备的征用演练,保证军民通用物资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征用实施

第十六条 征用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军事机关的要求,向具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下达征用通知书。征用通知书应当说明征用物资装备的数量、类型、型号、任务、征用时间、集结地点及相关技术保障要求。

第十七条 具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按征用通知要求,及时集结军民通用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 区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征用物资装备相关管理部门,对集结的军民通用物资装备进行登记、编组、查验,组织必要的维护,保证按时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征用演练需要征用预征预储物资装备,由区人民武装部按照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通知要求,直接征用。

第二十条 基干民兵分队进行演习、训练、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征用物资装备时,一般每年不超过15天。延长使用时间的,须报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任务完成后,区人民武装部应及时收拢物资装备,清查征用物资装备的数量,统计物资装备的损失、损坏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出具使用、损坏情况证明。

第二十二条 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在征用中进行加装改造的,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军事机关实施恢复工作。恢复完成并通过相关的检验后应当及时移交具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加装改造后不影响原使用功能的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可以不实施恢复工作。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登记,列入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储备。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征用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返还及经济补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在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过程中造成下列直接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一)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灭失、损坏、折旧;

(二)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或者津贴;

(三)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其他直接财产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凭区人民武装部的使用、损坏证明,向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申报,经审核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拥有或者管理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公民和组织,因履行军民通用物资装备依法征用义务遭受人员伤亡的,其抚恤优待的办法和标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预征预储征集工作经费,从民兵事业经费中解决,按照适度补偿的原则,拨付给拥有或者管理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公民和组织。

第二十八条 演习、训练、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和征用演练征用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需经费,从民兵事业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预征预储征集工作经费和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在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拒绝、拖延提供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相关资料或不签订预征预储协议的,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具有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公民和组织,拒绝、拖延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军民通用物资装备进行改造的,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破坏预征预储物资装备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失,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由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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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政府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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