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经省政府核准的5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渌口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淦田镇饮用水源保护区、龙门镇集中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龙船镇(原堂市乡)饮用水源保护区、龙船镇(原王十万乡)饮用水源保护区],朱亭镇 “千吨万人”及龙潭镇、古岳峰镇“千人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包括渌口镇、南洲镇、淦田镇、龙门镇、龙潭镇、朱亭镇、古岳峰镇、龙船镇8个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主要区域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中小学校。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2022年1月,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株洲市渌口区渌江沿岸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渌政办发〔2022〕2号)文件,已对渌江500米范围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湘江两岸按1000米范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沿岸有山体的以山脊线作为生态屏障,山脊线至沿江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禁养区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湘渌两江沿岸等区域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户限期关闭或搬迁,搬迁的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户应当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镇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支持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五)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其它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指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文件要求进行确定。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