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区消防救援大队结合工作实际,特研究制定《渌口区消防救援大队授权乡镇行政执法下放事项清单(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领域)》(简称“清单”)。为确保乡镇执法工作落实落地,现将指导清单公示如下:
渌口区消防救援大队授权乡镇行政执法下放事项清单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领域)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执法方式 (乡镇) |
1 |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授权 |
2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授权 |
3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授权 |
4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授权 |
5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 授权 |
6 | 农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四)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违反《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罚则:《规定》第二十二条 | 授权 |
7 |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违反《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罚则:《规定》第二十三条 | 授权 |
8 | 第十七条 利用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农家乐(民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禁止采用易燃装修材料; (二)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禁止违规用火、用电;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违反《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罚则:《规定》第二十三条 | 授权 |
9 | 第十八条 在农村从事燃油、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违反《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罚则:《规定》第二十三条 | 授权 |
株洲市渌口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