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资金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等。
二、遵循原则
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进度控制、无偿监管”的原则。
三、监管部门及机构
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区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试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至2024年5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