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政办发〔2022〕15号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政府采购项目成本
控制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政府采购项目成本控制操作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株洲市渌口区政府采购项目成本控制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政府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渌口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采购人、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共同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成本管控责任。
(一)采购人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成本控制负主体责任。负责采购需求论证、采购价格编制、采购组织实施等全过程成本控制。按照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内容和价格进行采购,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案,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进行采购。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安排,采购价格审核监督、资金监控。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下属单位政府采购成本负监督责任,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违规采购行为。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
第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分为两类,一是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估算价在100万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二是与工程无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四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同数额采购方式分别如下:
一、公开招标。按照《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湘财购〔2021〕29号)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30万元,工程项目6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200万元,工程项目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优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需求、价格编制、价格审核三者相分离机制,确保采购成本有效控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开展需求论证。重点论证采购必要性,按照“非必要不采购”的原则开展需求论证。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目标经济、合理。
(二)确定采购标准和清单。采购需求确定后,应明确具体采购品类、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要求、使用功能、计量单位、数量等指标,形成采购清单;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一般采购通用品牌和标准,原则上不采购高端品牌,不指定品牌。
(三)编制采购方案。采购人编制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需求清单、资金来源、采购价格,按照本单位议事规则完成内部决策程序。
其中,采购价格按照“先预算、后采购”原则,由采购人在编制采购价格前报区财政局业务股室确认预算资金来源,然后根据预算金额进行编制。采购价格编制按照以下原则:
1.货物类。
(1)标准化、现货货源充足的货物由采购人选择不少于3个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询价,参考网络平台公布的同期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采购价格,并记录询价过程,收集报价单等原始资料。
(2)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按《株洲市渌口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执行。
(3)复杂、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货物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货物清单进行现场询价或借助湖南省造价信息网进行辅助询价,出具预算价格编制报告。
2.服务类。
(1)勘察、设计、监理、可研报告编制、质量检测等14项常规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控制标准见附件1。
(2)其他非常规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和行业调查、软件开发、物业、保安、电信、培训等其他专业类服务项目,在行业标准或国家指导价文件基础上,采购人在项目前期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查,调查对象不少于3家,根据调查结果合理测算采购价格。
3.其他类。
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单独制定价格编制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审核采购方案。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价格内部审核机制,采购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内部讨论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采购人完成采购方案内部审核后,向政府采购办报送《株洲市渌口区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采购方案;
2.采购资金来源确认资料;
3.采购方案内部审核资料。
第七条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报送的采购方案、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所报送的价格资料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政府采购办按照不低于采购项目数量30%的比例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市场询价准确性、内部审核流程完整性。对发现价实不符,内审不到位,询价不科学的责成退回。
对于重点采购项目以及复杂、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办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价格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价格评审。以下项目原则上需进行价格评审:
1.通用类、标准化货物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2.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3.分期交付使用或交货期限在三年以上的项目;
4.政府采购办在进行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
第八条 经政府采购办审核后的采购方案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审签(货物、服务类采购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项目、工程类采购金额在60万至100万元项目,由区财政局长、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签,货物、服务类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类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还需报区长审签)后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上限值,由采购人按规定依程序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强化合同管理,注重采购过程控制,及时完成采购货物和服务验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需要办理竣工决算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采购人应对申报资料、审批意见、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报价单、评标意见表、合同协议书、验收资料等政府采购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条 采购项目实施前,采购人应连同采购需求论证资料提交采购项目事前绩效目标表。采购项目实施完毕,采购人对本单位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后报财政绩效监督部门。财政绩效监督部门对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全额进行再评价,对非公开招标项目抽查不低于全年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总量的30%进行再评价,再评价结果低于绩效目标的,下调该单位同一类别采购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审计监督,重点监督采购价格确定过程、依据和审批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审计。
第十二条 采购人纪检部门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采购人按规定要求做好自查和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由渌口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级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省、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 | ||||||
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支出控制标准 | ||||||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费基数 | 工程类别 | 折扣率 | 参考取费文件 | 备 注 |
1 | 工程勘察费 | — | 房建及安装、二次装饰、仿古、桥梁、隧道 | 50% | 计价格﹝2002﹞10号 | 工程勘察包括初勘和详勘。 |
其他 | 40% | |||||
2 | 工程设计费 | 批复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 房建及安装、二次装饰、仿古、桥梁、隧道 | 50% | 计价格﹝2002﹞10号 | 1.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按1.1—1.4计取。 |
其他 | 40% | |||||
3 | 造价咨询费 | — | 50% | 湘价服﹝2009﹞81号 | 工程预、结算审核费中,核减率超过15%以上不计核减费。 | |
4 | 工程监理服务费 | 批复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 房建及安装、二次装饰、仿古、桥梁、隧道 | 50%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湘价服﹝2007﹞76号 | |
其他 | 40% | |||||
5 | 招标代理费 | 中标金额 | 50% | 计价格﹝2002﹞1980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 ||
6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 批复的估算投资额 | 50% | 计价格﹝1999﹞1283号 ﹝2000﹞湘价房字第95号 | 批复的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计价格﹝1999﹞1283号,批复的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 湘价房字﹝2000﹞第95号。 | |
7 |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费、评估费 | 批复的估算投资额 | 40% | 计价格﹝2002﹞125号 | ||
8 | 工程测量费 | — | 50% | 计价格﹝2002﹞10号 | ||
9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 | — | 20% | 湘价服﹝2013﹞134号 | ||
1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 — | 70% |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 ||
11 | 工程质量检测费 | 非常规检测项目 | 60% | 湘价服﹝2009﹞186号 | 如基桩检测、荷载试验等 | |
12 | 规划设计费 | — | 50% | 湘规学字﹝2013﹞08号 | ||
13 | 代建管理费 | — | 70% | 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 | ||
14 | 施工图审查费 | 详见《关于调整株洲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最高控制价的通知》(株建联字〔2021〕20号) | ||||
注:1.14项以外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支出控制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原相关取费文件的60%;2.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设计费附加调整系数原则上不取高值。 |